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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被烧 食品公司担责10% - 冷冻网

时间:2019-06-14 19:13来源:[db:文章来源] 作者:冷冻网 点击:



冷库被烧 食品公司担责10%
作者:佚名 时间:2015-12-23 11:22 已阅:70 次
 没有电焊操作资质的包工头秦某让郭某等人施工时,电焊熔渣引燃冷库保温材料导致起火,造成冷库中的货物损失164万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秦某和郭某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冷库损失147万余元,并判处该公司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案件 无证焊工违规操作引发火灾烧冷库
 
65岁的秦某是河南省林州市人,32岁的郭某是他的老乡。
 
大兴法院审理认定,秦某作为无建筑工程资质的施工队负责人,从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了该公司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一村的厂房改造工程。
 
2010年4月30日10时许,秦某指派无焊工资质的郭某在厂房内进行电焊作业。
 
当天11时43分,位于厂房南侧的连体冷库发生火灾,造成冷库烧毁,冷库内部存放的部分冷冻肉类制品受损,经鉴定损失164万余元。
 
大兴消防支队确认起火原因为无电焊操作资质的郭某和常某对冷库北侧连体相邻厂房顶部钢架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拆除厂房南侧中部靠东顶部钢架时,电焊熔渣高温引燃冷库保温材料起火。
 
据悉,起火冷库是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某证言称,冷库2007年投入使用,主要向外出租。事发后,公司和租户抢救货物,有些烧得太厉害就扔掉了,凡是稍微能再利用的都留下了。公司对受损的4名租户共赔偿了600余万元损失。
 
供述 包工头:现场只有水桶用来灭火
 
秦某供述,2010年3月底,他和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满恒茂签订工程预算书,由他负责在西红门一村宝都钢构院内冷库旁边厂房改建冷库的地面基础土建工程。之后,秦某召集了18名工人施工。事发当天,秦某让3名工人在厂房顶部用电焊拆除吊车横梁,自己去了玉泉营市场,11时30分许,他接到电话说工地着火了。
 
秦某说,他的建筑队没有营业执照,干活的都是老乡,事发时施工的郭某等3名工人都没有电焊操作证书,他们是土建工。“厂房内没有易燃易爆物品,现场没有灭火器或者灭火的水龙头等消防设施,只有水桶可以灭火。”
 
工人:老板让干我们只能这么干
 
郭某供述称,2010年3月他来北京跟着秦某干工程。事发时他们被安排到冷库北边厂房内拆除四五米高的吊车导轨钢梁。
 
郭某说,他们6点左右开始干活,11时30分许,忽然听到“嘭”的一声爆炸的声音,他一害怕,手中的护罩掉到了地下矮墙上,他和常某从架子上爬下来,发现刚才操作的地方开始冒烟。他和武某扛着一个乙炔气瓶往外跑,其他人把车间里的另外两个乙炔气瓶和电焊机等物品拉出去,之后老板秦某就回来了,有人打“119”电话报警了。
 
郭某承认,现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我们都是农民,没受过任何安全施工的培训,都是出来打工挣钱,老板让干,我们只能这么干。”
 
判决 包工头及工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和郭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大兴检察院指控秦某、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中关于冷库中存放货物的损失数量及价值一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鉴于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从轻处罚,鉴于郭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从轻处罚。
 
大兴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食品公司未审查包工头资质有过错
 
因两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等,确定冷库损失为164万余元。
 
由于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秦某签订协议时没有审查其建筑资质,任由其承揽土建工程,存在过错,该公司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某和郭某连带承担90%的责任,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大兴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秦某和郭某连带赔偿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冷库损失147万余元;驳回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与涉案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10%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要求改判秦某和郭某赔偿所有损失共计1100余万元。
 
秦某提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并撤销其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郭某则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秦某、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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